5名远在浙江杭州的“电脑高手”,远程窃取我市两科技公司的在线充值账号密码,盗走总价值14万余元的游戏币。
经九龙坡检察院公诉,昨日,张晋之等五人因盗窃罪获刑。据悉,这是我市判决的首例盗窃、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。
从2008年初开始,杭州男子张晋之等人利用发送带“木马”邮件的“黑客”手段,获取重庆地区两家科技有限公司登录第九城市(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〈上海〉有限公司)、联众(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)、久游网(上海久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)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。同年2月22日~23日,张晋之召集梅某、斯某等人,用“傀儡机”盗窃价值125026.8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、价值12867.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。
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张晋之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梅某、斯某、张某、陈某等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有期徒刑6年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帮助销赃的深圳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罚金1万元。
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罪存争议
庭审时,张晋之等人的辩护人称,网络游戏币是虚拟财产,我国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进行定罪量刑,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为此,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罪存争议。
本案承办检察官作出如下解释:
一是,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保护?检察官认为,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,但具有“使用价值”和“价值”,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“财物”。二是,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?公诉人认为,被盗公司与九城公司、联众公司、久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三种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,以他们之间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魔兽点卡、久游币、联众币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,最为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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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买装备被盗5000元
本报讯(记者 胡晓 实习生 舒楚寒) 今年1月的一天,我市网络游戏爱好者李某在“热血江湖”中看到有玩家发布出售游戏装备的信息,便通过QQ号码与卖家取得了联系。可是,他不但没有买到游戏装备,就连账户中5000余元现金也不翼而飞。4月1日,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盗窃罪对贵州男子刘、王二人予以批捕,犯罪嫌疑人舒某因病取保候审。
据舒某交代,有一次他在网上购买游戏装备时,被一种俗称“网络钓鱼”的方法骗了之后,便于2008年底,伙同刘、王二人,通过互联网以800元价格找人做了一个5173的虚假网站平台,然后利用计算机上网行骗。


